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减免税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1]11号 2001-5-21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审批环节,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1999]271号)、《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减少和保留目录的通知》(浙政发[2000]274号)的精神,经研究,对下列营业税减免税项目,现改由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批: 1.县级(含县级)以上的党校、团校(不包括各企业、事业单位所办的党校、团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及符合免税资格的学校所提供无学历的教育劳务。 2.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且一件技术合同文本需要免征营业税税款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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