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4]107号 2004-08-22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迟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由省局集中印制,发票代码、号码、防伪措施、印制要求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二、各地库存的旧版货运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04年9月30日止,凡旧版货运发票已经用完的地区,应立即启用新版货运发票。自2004年10月1日起,全省统一启用新版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请各市地税局于2004年9月15日前将新版货运发票的需用量上报省局票证管理中心。 三、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按照总局规定的式样、规格、字体等要求自行组织刻制和使用,原有椭圆型代开发票专用章于2004年9月底停止使用。新版货运发票的开票软件由各级地方税务局到省局维护中心下载后组织有关单位(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等)使用。 四、启用新版货运发票的地区应加强对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单位开票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指定专人负责有关软件维护和信息采集、汇总工作,确保我省新、旧版货运发票的顺利过渡使用,切实提高货物运输业发票开票信息采集和汇总工作的质量。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8月2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