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0]181号 2000-07-17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0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准确统计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地务必要按照总局要求认真审核可给予补提进项税额的库存棉范围,切实做到帐物对应核实。 二、棉花经营企业补提的进项税额可在本季内分次抵扣。 三、各地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于7月28日前将《库存棉进项税额补提统计表》(样式附后)上报省局。 附件:库存棉补提进项税额统计表.docx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07月1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