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中远集装箱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等企业上交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7]39号 2007-2-25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7]141号),同意以下企业2006年度按核定标准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应就地调整补税: 福州中远集装箱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7万元 泉州中远集装箱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4万元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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