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9]50号 2009-07-09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应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组织学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积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 二、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应认真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重点审核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零申报、享受减免税、总分机构、合并纳税等类型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市须组织对纳税人汇算清缴的检查,也应将上述类型的纳税人列入到重点检查范围内。 三、充分利用综合征管系统,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统计数据及《汇算清缴工作报告》应于7月20前上报省局(企业所得税处),《汇算清缴工作报告》中除应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所得税征收情况,总分机构类型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情况,纳税评估工作情况,组织开展汇算清缴检查情况等内容。 各市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ΟΟ九年七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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