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本市1994年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失效] 沪财综[1994]52号 1994-07-05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1996]4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6年12月12日起全文失效。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对所有国有企业免征“两金”,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准。对依法缴纳所得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全民事业单位(包括社会团体)也同时免征“两金”。 二、股份制企业、民政部门所属残疾人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和各级各类学校等免征“两金”的项目和收入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除上述规定免征“两金”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后利润继续征集“两金”,具体征集项目仍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两金”的征集率和计征办法按现行规定执行,但对联营企业应区别情况按下列办法处理: 1.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或其他免征“两金”的企事业单位联营的,对联营企业的税后利润,按集体企业或私营企业的投资比例计征“两金”。计算公式为: 联营企业应纳“两金”的税后利润=企业税后利润×集体或私营企业投资额÷联营企业全部投资额×100% 联营企业应纳“两金”额=联营企业应纳“两金”的税后利润×适用“两金”征集率 2.集体企业或私营企业之间联营的,按联营企业的税后利润计征“两金”。 3.集体企业或者私营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两金”。 五、缴纳单位或缴纳人当年应纳“两金”的预算外资金或税后利润不足5000元(含5000元)的,经主管征收机关批准可免征“两金”;超过5000元的,按应纳“两金”的收入全额计征“两金”。 因遭受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缴纳“两金”确有困难的缴纳单位和缴纳人,可向主管征收机关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两金”的照顾。 六、“两金”的缴款办法、滞纳处罚等各项管理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1994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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