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营[2002]55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闻信息产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12-03
摘要:对新华通讯社系统各单位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除增值税征税范围内货物销售业务以外的其他各类新闻信息产品销售收入或使用费收入,均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闻信息产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2]553号         2002-12-03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闻信息产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05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依照执行。

  一、新华通讯社系统各单位销售印刷品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新华通讯社系统一法人实体内部各单位业务往来不征收营业税。

  三、对新华通讯社系统各单位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除增值税征税范围内货物销售业务以外的其他各类新闻信息产品销售收入或使用费收入,均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四、对新华通讯社系统各单位取得营业税征税范围内其他各项业务收入,依照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三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