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联合国儿童基金捐款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9]283号 1999-06-04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联合国儿童基金捐款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7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深圳市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向联合国儿童基金的捐款,可比照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全部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扣除。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6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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