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8]93号 1998-04-29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1998]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我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第一批)的通知》(粤财法[1998]14号)第五点规定和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第四点规定,举办非学历培训业务,是经地税部门审核甄别确定属于应税的收费项目,应纳入税务管理,由收费单位向收费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并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0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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