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 粤税发[1993]292号 1993-09-08 现将国家税务局1993年8月2日国税发[1993]050号文《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省局补充明确如下: 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的审批权限问题,各地仍按国务院1984年11月15日国发[1984]161号文《国务院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和财政部1988年6月15日[88]财税字091号文《关于发布沿海经济开放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税发[1993]0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 广东省税务局 1993年09月0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