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收入使用票据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穗地税函[2006]225号 2006-04-03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请解决开挖公路赔偿费使用票据问题的函》(穗路财函[2006]38号)来函收悉。你局向损坏公路路产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局《关于取消<广东省广州市非经营收入发票>及有关业务用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331号)的有关规定,你局取得的上述收入,不属于开具发票范围。你局应以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以及我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不法凭证列支成本费用税务处理的实施意见》(穗地税发[2005]276号)中对“合法、有效的凭证”的相关阐释为用票依据。同时,你单位收取的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收入,应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复 附件:穗地税发[2005]276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不法凭证列支成本费用税务处理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04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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