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申报缴纳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10-08
摘要:纳税人应当自契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缴纳税款。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申报缴纳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2016-10-08

  税屋提示——依据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我市契税申报缴纳期限明确如下:

  纳税人应当自契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缴纳税款。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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