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手工版山东省青岛市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7]115号 2007-10-15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的管理,强化对大额供货人的税务监控,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农产品收购凭证进行偷骗税违法犯罪活动,结合前期推行计算机版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的试点经验和推行情况,市局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取消手工版“山东省青岛市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全面实行计算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停止发售、开具和使用三联、四联手工版“山东省青岛市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 二、纳税人申请领购计算机版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审批手续,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机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推广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函[2006]208号)规定执行。 三、新申请使用计算机版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企业,手工版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缴销工作,要在启用计算机版“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次月底前结束。对今后不再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企业,各基层局要及时做好农产品收购发票领用资格取消和发票清缴工作。 四、各基层局要高度重视,利用各种渠道、各种形式积极做好宣传辅导工作。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10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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