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关于理顺公办幼儿园财政票据的建议[第1253号]的答复 颜佳琪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理顺公办幼儿园财政票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所提的建议,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中有关“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的规定,财政部门应为公办幼儿园提供财政票据。 “发改价格〔2011〕3207号”文件同时规定,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由于公办幼儿园办园主体的多元化,这一规定与现行财政非税收入管理政策及非税收入预算管理的要求需进行妥善衔接,我们为此对财政票据管理相关做法进行了完善和改进。近日,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公办幼儿园财政票据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区财政部门对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继续发放财政票据。目前,全省公办幼儿园均可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财政票据。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建设服务型财政,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促进幼教等社会事业发展。 辽宁省财政厅 2022年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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