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2]58号 2002-08-23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省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08月23日 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特别是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提高公民自觉纳税意识,有效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是指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以后,再定期自行到税务机关就所有的应税所得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的一种税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可分期分批确定高收入者为重点纳税个人,逐步推广双向申报管理办法。年个人收入总额(含工薪收入及其他收入)较高的下列个人,应逐步纳入双向申报管理范围: (一)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投资者; (二)企业承包和承租人员、销售人员,以及建筑工程承包人; (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四)演员、时装模特、教练员和运动员; (五)文艺、体育和经济活动的经纪人; (六)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和评估师; (七)大、中学教师; (八)医生、导游、美容美发师、厨师、乐手(师)、音响师、节目主持人、装饰、装修设计师等具有专业特长的自由职业者; (九)其他高收入者。 第四条 双向申报个人办理纳税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一)地税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明确其为实行双向申报管理的对象,并收回回执联。 (二)纳税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应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个人纳税登记,如实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登记表。 (三)地税征收机关应及时为纳税人办理登记手续,向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表等有关资料,并明确纳税申报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要求。 (四)为了保证双向申报工作的连续性,凡实行双向申报的个人,其纳税地点变更或收入大幅下降时,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书面报告。 第五条 双向申报个人申报纳税的有关规定: (一)纳税人应在公历年度内按月或按季进行自行申报,于次月10日或季末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并缴纳税款。 (二)纳税人在取得应税收入并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主动索取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提供已代扣代缴或自行缴纳的税款凭证复印件。 (三)收入来源相对单一并有固定工作单位的纳税人,应向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申报,其他纳税人应向本市居住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 (四)各地税征收机关纳税大厅原则上应单独设立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窗口,专门负责双向申报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税务人员要将单位代扣代缴税款和自行申报的情况仔细核对,及时进行全年个人所得税的审核结算,对应补缴的税款,要及时开具税票并征收入库。 第六条 双向申报个人纳税档案设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地税机关应对实行双向申报的重点纳税个人建立纳税档案,档案的主要内容有:1、纳税登记表;2、个人自行申报表或委托代理申报表;3、完税凭证;4、纳税变化情况书面报告;5、限期改正通知书或稽查决定通知书等检查资料;6、委托代理申报授权书;7、身份证复印件;8、其他相关资料。 (二)各地税征收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纳税等有关情况要及时进行登记并按时录入微机;各市、州地税局于次年4月底前将已实行双向申报重点纳税个人的资料(按附件3的表式)报送省局。 (三)各地税征收机关要按纳税人设立征收管理台账,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地登记单位扣缴申报、个人自行申报和税款入库等情况。 (四)地税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申报情况和登记情况的对比分析,深入了解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的方式、途径、特点,及时进行调查和督促,防止少报、漏报和错报。 (五)各级地税部门要切实为纳入双向申报管理的重点纳税个人的收入和纳税情况做好保密工作。凡未按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对双向申报个人进行税务检查和处罚的要求: (一)纳入双向申报的个人,以次年的3月底以前为自查的最后期限。从每年的4月1日起,主管地税机关应集中力量,进行纳税检查。 (二)各地税征收分局每年要对1-2个重点纳税个人通过内查外调的方式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要求有检查结案材料,对涉嫌偷逃税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查处。 (三)对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在媒体上曝光。 第八条 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各市(州)地税局要向省局报送上一年《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个人税源统计表》和2户重点案例分析资料,所有上报材料应报送软盘。 第九条 本办法从文到之日起执行。由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局备案。 附件(略): 1、《_______关于实行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的通知》 2、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3、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税源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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