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协作防范和打击假借破产逃废债的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1-20
摘要: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专业交流,共同研讨虚假破产罪,妨碍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罪等罪的证据采信标准、法律适用等问题,共同研究解决防范和打击假借破产逃废债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协作防范和打击假借破产逃废债的意见

  为营造全省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共同防范和打击破产程序中的逃废债行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协作配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共同协商,制定本意见。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合作,依法履行职责,推动破产程序依法高效运行,共同打击假借破产逃废债等违法犯罪行为。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及破产案件中,应当防范和打击各类市场主体通过隐匿财产、虚构债权债务或者转移财产等手段假借破产程序进行逃废债务的行为。

  3.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加强对破产案件的监督,推动建立健全破产程序中涉及防范和打击逃废债的刑事追责机制。

  4.破产程序中发现相关主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涉嫌逃废债务行为:

  (1)通过隐匿财产或者以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不当关联交易、虚构交易及债务等方式转移、处分债务人资产的;

  (2)以为他人提供保证、债务加入、在企业资产上设定权利负担等方式恶意增加债务负担的;

  (3)债务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侵占企业资产的;

  (4)债务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弃企逃债的;

  (5)以虚假诉讼、仲裁、公证等方式骗取生效法律文书并申报债权的;

  (6)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或其利害关系人恶意收购债权并参与重整计划方案、财产分配方案表决的;

  (7)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逃避债务的;

  (8)债务人有巨额资产下落不明且拒不说明下落或者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存在先行剥离企业有效资产另行组建企业而后申请破产的;

  (9)其他损害债权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以上情形的相关线索,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举报或者控告。

  5.人民法院在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发现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存在假借破产逃废债行为,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共同会商研判。

  6.人民法院在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发现破产案件管理人在债权审核、审计评估、引入投融资、破产财产接管、追收和处置财产等履职中存在违法或严重过失行为,导致债权人、债务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损,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案件的同时,将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向有关部门移送。

  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虚假破产,妨害清算,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8.公安机关收到举报或者移交的犯罪线索后,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长期“挂案”等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9.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业务数据共享协作机制,对防范和打击逃废债等破产程序中的实务问题进行沟通会商,对业务数据互通互享,确保信息通畅、配合有力。

  10.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专业交流,共同研讨虚假破产罪,妨碍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罪等罪的证据采信标准、法律适用等问题,共同研究解决防范和打击假借破产逃废债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11.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202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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