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建设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放入批复[全文失效] 内地税字[2009]256号 2009-09-04 税屋提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10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你局《关于公路建设占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呼地税发[2009]5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公路建设占用耕地(包括林地、草地)减按每平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请你们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九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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