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开具电费普通发票是否合法?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12-19
摘要:我公司收到一张由“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物业管理公司”开具的“商业零售普通发票”内容是“电费...
我公司收到一张由“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物业管理公司”开具的“商业零售普通发票”内容是“电费”,请问这张发票合法吗?物业管理公司属于国税还是地税发票使用人?

对于物业管理公司属于国税还是地税发票使用人,视其经营范围而定,经营范围中有提供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项目,并按规定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是可以申请领购并使用商业零售普通发票的。

  按现行增值税条例规定,如果物业管理公司确属为贵公司有偿提供增值税应税货物电力,属于发生了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应按条例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提供增值税应税货物的物业管理公司应为贵公司开具发票。

  如果物业管理公司与贵公司间未发生有偿提供增值税应税货物电力的行为,贵公司却收到“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物业管理公司”开具的“商业零售普通发票”内容是“电费”则是不合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三)未按照法规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法规取得发票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