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建字[2017]13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745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7-28
摘要: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前,在职职工的连续工龄一般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处理,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也要由现在参保的单位和职工缴费负担,由此形成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即所谓的养老保险历史债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745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7]139号       2017-07-28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企业养老保险资金缺口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国家加大资金投入解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债务问题

  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前,在职职工的连续工龄一般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处理,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也要由现在参保的单位和职工缴费负担,由此形成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即所谓的养老保险历史债务。目前很多部门和国内外研究机构都对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隐性债务情况进行了测算,但对历史债务的计算方法问题并未达成共识。由于有关部门和研究机构测算的重点及假设条件不同,相应结论也不一致。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精算分析工作,根据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历史债务和基金的长期收支状况进行测算,力求得出一个相对客观并符合实际情况的结论。在此基础上,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改革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政策措施,以促进基金收支平衡,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对于您提出的解决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支出的思路,我们将结合有关工作的进展统筹研究。

  为使国家出台的各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1998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中央财政大力调整支出结构,逐年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并注意向包括辽宁省抚顺市等资源枯竭型地区在内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倾斜。1998年以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辽宁省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对确保辽宁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关于国家提高资源枯竭地区基本养老金调待补助比例问题

  辽宁省是我国老工业基地,退休人数多,养老保险抚养比低,基金缺口较大。需要说明的是,2005年以来,在国家历次出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时,中央财政对北京等东部省份均不予补助,而对辽宁省则比照中西部地区补助政策,按调整水平的40%予以补助,充分体现了对辽宁省作为老工业基地的特殊照顾。对于包括辽宁省抚顺市在内的资源枯竭地区基本养老金调待补助比例问题,在维护中央财政补助政策统一性和规范性的前提下,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统筹研究考虑。中央财政将继续对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给予支持。

  三、关于扩大地方债券限额用于弥补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问题

  补助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所需支出属于经常性支出。预算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债券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从国际上看,地方政府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被称为“黄金法则”,也是各国政府债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如果允许政府债券资金用于补助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等经常性支出,会导致政府债务规模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加大地方政府财政风险。

  2011年至2017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共下达辽宁省地方政府债券额度735亿元,支持开展公益性项目建设等;同时指导该省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降低地方利息负担。政府债券资金虽然不能用于经常性支出,但为地方优化支出结构、腾出资金解决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等问题创造了条件。

  目前,我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稳妥推进改革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有关工作,研究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通过基金调剂增强包括辽宁省在内的一些省份的基金支撑能力。同时,辽宁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继续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清理企业欠费、加大省级基金调剂力度、严格控制违规提前退休、加大财政投入等手段,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能力,确保包括抚顺市在内的全省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四、关于对资源枯竭城市给予特殊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支持资源枯竭型城市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符合条件的衰竭期矿山,资源税减征30%;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尾矿等提取的矿产品,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减征或免征资源税。您所提建议已在现行政策中有所体现。此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竟争的原则,应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因此,不宜再单独对国家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示范市给予特殊税收优惠政策。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7月28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