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在淀粉制造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1-19
摘要:试点纳税人办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5号)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在淀粉制造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与江苏省财政厅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在淀粉制造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3年12月9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 电子邮件:jsswhlc@163.com

  2. 邮递信件: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浦江路30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1803室,邮编210036

  税屋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在淀粉制造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在淀粉制造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在淀粉制造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在淀粉制造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2X年XX月1日起,我省淀粉制造业中以购进玉米为原料生产销售淀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淀粉制造业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代码C1391)执行)。

  二、纳入扩大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38号文件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核定扣除方法计算确定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相关扣除标准

产品名称 耗用农产品名称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吨)
淀粉 黄玉米 1.4397
  蜡质玉米 1.5227


  四、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试点纳税人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试点纳税人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试点执行后6个月内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2X年XX月XX日前统计试点纳税人的进项转出情况,填报《扩大试点行业期初库存进项税额转出汇总统计表》(见附件)并由市级税务局汇总上报。

  五、试点纳税人办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5号)相关规定执行。

  六、试点纳税人如因生产经营方式变化等原因,不再适用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应于变化当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清算调整。

  本公告自202X年XX月1日起实施,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在淀粉制造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提高税收征管质量,降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成本和风险,结合我省实际,我局与江苏省财政厅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在淀粉制造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开头是本公告拟定的依据,来自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授权,即财税〔2012〕38号财税〔2013〕57号文件。

  二、“公告”第一条为本次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具体纳税人。

  三、“公告”第二条为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的确定。

  四、“公告”第三条明确试点纳税人购进玉米生产销售淀粉应按“投入产出法”计算确定当期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并公布了全省统一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

  五、“公告”第四条为试点纳税人在转变抵扣方式前需做的涉税处理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对该项工作的统计和监管职能。

  六、“公告”第五条为试点纳税人办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其他事项的文件依据。

  七、“公告”第六条为试点纳税人因故退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应履行的手续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工作,最后为公告实施时间。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