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企业来电咨询,该企业销售了一批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购买方向该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能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那么,哪些情况下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呢?《通知》明确了三种销售行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如何计算应纳税额等问题。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下列三项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 对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及填写,《通知》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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