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更正通知[条款废止] 国税函发[1994]84号 1994-03-2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第三条条款废止。
国税函发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有如下错误,请予更正: 一、第三条关于计税依据问题第2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应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第四条关于纳税地点问题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应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条款废止]国家计划内卷烟生产企业名单中应增加下列烟厂: 1.湖北 巴东卷烟厂 2.四川 巫山卷烟厂 3.广西 浦北卷烟厂 另外四川中山雪茄烟厂应改为中江雪茄烟厂。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3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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