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地税四字[1997]8号 1997-07-14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1996年全省地税系统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法》和教育费附加征收政策,不断完善征收措施,加大征收力度,使教育费附加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据统计,1996年全省共完成教育费附加57434万元,比上年增长19.58%,增收9404万元;不含青岛完成46604万元,比上年增长20.24%,增收7840万元。特别是1996年5月份国家明确增长率费附加由原国税、地税征收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后,各级地税部门坚持把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动地采取措施,严格政策,规范征收,狠抓控管,使教育费附加自6月份以来,征收进展顺利,收入形势明显好转,为保障地方教育经费来源,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做出了贡献。但是从全省情况看,教育费附加征管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各市地之间工作进展不平衡,个别地方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重视程度仍很不够,经济发展条件相似的市地之间教育费附加收入相差较大,有的地方教育费附加占“三税”的比例过低,欠缴现象比较严重,为进一步加强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确保其收入任务的完成,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征收教育费附加工作的认识。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必须把教育摆在俦发展的战略地位。发展教育事业,努力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水平,是实现我国现代化的根本大计,是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的基本国策,是党和国家赋予地税部门的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处政府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政策精神,充分认识开征教育费附加的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真正把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放到税收收入同等地位来抓,采取有效措施,力争1997年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二、严格执行政策,切实把教育费附加的各项政策规定落实到位。 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3]3号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省委、省政府鲁发[1994]12号印发的《山东省实施<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意见》的规定,并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地税系统教育费附加的业务学习培训工作。各级地税部门都应把增长率费附加列入正常的业务学习内容和工作考核范围。 二是明确征收范围,严格掌握政策界限。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不缴纳“三税”的农村乡村企业、联合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即指按照税收规定免征“三税”的农村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都必须纳入地税部门的征收范围,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城乡教育费附加,个别地方征收范围与此不一致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三是大力清理拖欠。对以前年度欠缴的教育费附加均应清理入库,对已缴“三税”而帐面未提取教育费附加,不缴或少缴的按偷、漏处理。对个别确有困难的,必须经地税部门批准方可给予缓缴照顾。四是开展专项检查,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每年在适当时机开展一次教育费附加专项检查,堵漏增收。 三、强化征管,大力提高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水平。 首先,要开展经常性的教育费附加征收政策的宣传活动。向广大缴纳单位和个人广泛宣传详细讲解有关政策规定,特别要加大农村企业和个体业户的宣传力度,扩大政策透明度,进一步争得社会和缴纳义务人的理解支持,不断提高缴纳义务人缴纳教育费附加的自觉性。 其次,要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教育费附加申报征收制度。在申报和缴纳“三税”的同时,依照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教育费附加的申报和缴纳手续。 缴纳单位和个人在计提核算“三税”时,应同时计提核算教育费附加。对农村不缴纳“三税”的乡村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逐步实行分级分类或分户分片管理,稳妥推进自行申报缴纳制度。再次,要全面建立教育费附加征收税源及款项征收档案。在城镇应按企业、业户,在农村应按乡、村建立教育费附加征管档案,及时掌握缴纳人的实现“三税”或销售收入情况,已缴或欠税“三税”及教育费附加情况,做到收入均衡,心中有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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