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2]804号 2002-09-0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废止。
一、凡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企业,在与卖粮人进行粮款结算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粮食收购发票。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粮食收购发票使用,或作为会计入账凭证。 二、粮食收购发票的式样由省税务机关统一设计。粮食收购发票式样的设计应结合粮食收购行业和粮食行政管理的特点,做到实用可行。 三、粮食收购发票由省税务机关按普通发票全国统一防伪措施统一印制,为了减轻粮食收购企业的负担,各地税务机关印制粮食收购发票时,应尽可能降低印制成本。 四、各省税务机关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对本地的粮食收购发票的印制、使用进行调整和规范,调整和规范的时间截止到2003年3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9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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