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5]179号 2005-12-12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以下简称《征管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征管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各级国税机关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确保《征管办法》的贯彻落实;主管国税机关要认真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和辅导工作,切实优化纳税服务,争取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主动与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联系,建立车辆购置税缴纳信息和车辆登记注册信息定期交换制度,并利用获取的车辆注册信息与车辆购置税缴纳信息进行比对,以切实加强税收征管。 三、留学人员购置的、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改由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办理免税事宜后,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征管办法》中的规定办理,不得擅自扩大免税范围。 四、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将申请列入免税车辆图册的免税申请表及附列资料报送至省局。 五、纳税人遗失完税证明的,在申请补办前,可选择在《中国税务报》或《中国税务(安徽版)》上刊登遗失声明。主管国税机关应依据遗失声明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为纳税人补办完税证明。 六、重新修订后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等各种表、单,由各级国税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样式,在12月31日前自行印制完毕,以保证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的需要。 七、对具体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省辖市局应及时汇总,上报省局。省局将结合我省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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