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等两个文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6]98号 2006-05-30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10号)等两个文件转发给你们,省局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备案报告的批复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125号)和《关于重新明确票证中心工作职责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46号)的精神,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或使用自行开发的计算机开票软件的申请事项应由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票证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批。 二、各地应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96号)的要求,受理审批纳税人使用自行开发的计算机开票软件的申请。 纳税人使用自行开发的计算机开票软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票软件必须通过国家级软件测评中心测试和省级以上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并获得有关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二)按照发票管理有关“一票一号”及限额管理的原则,进行发票开具及打印,具备废票处理、红字发票处理等功能,并确保发票信息的真实性; (三)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向主管国税机关按月报送发票开具信息;按月自动生成《普通发票清单》、《普通发票领用存报表》等发票统计报表及各类申报报表;并按规定可靠存储完整的发票电子存根数据; (四)应预留发票信息等其它数据及应用接口,能够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把开具发票的明细数据信息(包括发票代码、号码、填开日期、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数据)完整传送到税务部门的综合征管软件、电子报税系统或总局、省局认定的统一开票软件等系统。 三、鉴于近几年来我省江门、湛江等地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打印和验证系统”(简称“税眼”开票软件,下同)业经国家级软件测评中心测试和广东省科技厅组织的省级科学技术成果鉴定通过,获得有关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且能够与省局征管软件应用接口对接和安全运行,省局也已经把它作为推广应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的市级外挂软件,因此,省局将“税眼”开票软件作为全省首批的统一开票软件,同意在各地使用。 四、如纳税人确需使用发票软件或申请使用自行开发的开票软件,但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可指导纳税人在社会上购买使用全省统一开票软件以解决其实际困难。各地应该制定纳税人使用全省统一开票软件的管理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五、各地应该宣传和借鉴江门、湛江等市国家税务局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推广使用“税眼” 开票软件的做法,以加强发票管理,推进“以票控税”。 六、凡纳税人使用经批准的计算机开票软件,必须使用省局统一印制的计算机发票。如纳税人需要使用冠有企业名称的计算机发票,可按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的有关规定申请印制。为便于加强发票管理,凡经批准使用计算机开票(含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将不再供应手写版普通发票。 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10号文)的要求,必须严格把握“纳税人能够将所有经营原始数据准确传送到税务机关”这一原则,方能批准其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的发票的申请。 八、各地要统一对现有的纳税人使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计算机开票软件的问题进行检查和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纳税人要及时停止供应计算机发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今年10月底前将检查和整改的有关情况,通过电子邮件专题上报省局征管处(“广东国税征管处”邮箱)。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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