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发[2007]156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7-19
摘要:为加强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规范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行为,省局制定了《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2007]156号      2007-07-19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规范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行为,省局制定了《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各市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和操作流程。

  《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中所需的表证单书由各市自行印制。

  附件:

  1、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2、查(抽)验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情况报告表

  3、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领购簿

  4、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5、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九日

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规范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普通发票,是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使用该系统开具的带有税控信息的机打普通发票,是购销双方的收付款凭证。

  已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纳税人不得使用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普通发票,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商品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购发票等)。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设立票证中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印制计划制定、保管、调拨等工作由票证中心负责。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版式、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增值税普通发票分为两联和五联两种,基本联次为两联:发票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用作记账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印制计划每半年安排一次,各市局随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计划一并上报省局。

  第六条 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省局统一调拨,原则上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同库(柜)存放。

  第七条 增值税普通发票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开票限额管理。纳税人提出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限额申请时,需填报《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附件1),由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实地核查,主管国税机关审批。

  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授权为十万元,对确实无法满足纳税人经营需要的,可授权百万元及以上。

  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第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核定其每月供票数量。

  第九条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领购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领购发票时,需填报《查(抽)验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情况报告表》(附件2),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领购簿》(附件3)、税控IC卡和发票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十条 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开具内容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开具发票时,购买方信息栏内容根据购买方性质填写:当购买方为企业性质纳税人或个体经营者时,购买方信息栏内容应填写齐全,不得漏项;当购买方为行政事业单位时,应填写纳税人名称、地址栏,其他项目可不填;当购买方为其他个人时,应填写购货人名称,其他项目可不填。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汇总开具发票的,要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4),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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