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近日在《关于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中提出“研究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物业税开征和房地产税改革将主要包括哪些方面?实施后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王宏利就上述问题作了解答。 物业税已非“是否征收”问题,而是如何征、何时征 王宏利:实行房地产税制改革,最核心的内容就是推行物业税。物业税又称不动产税或财产税,是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而课征的税种。 在现行税制体系框架下,我国直接将房地产作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共有6个,包括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契税。如果将房地产企业经营所缴纳税种统一加以考虑,则还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除这些税种外,各地还存在着诸多与土地及房地产有关的收费项目。 从当前与房地产有关的税收政策看,我国房地产税费主要集中在开发投资环节,多而重;而占用和交易环节相对偏轻,特别是对个人占用和交易几乎不征税,从而刺激了房地产的投机行为。 我国的房地产税制繁复,税种结构不合理,内外资房地产企业税制不统一,有违税收公平原则。目前,内外资房地产企业分别适用两套房地产税制,对涉外企业只征城市房地产税,而且只对房产征收,对地产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耕地占用税只对内资企业征收。 城乡的税制也不统一,征税范围有一定局限性。目前,我国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课税范围仅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这些范围以外的房产与土地则不需要缴纳。伴随着城乡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在城乡交界处和农村开办的工商企业数量日渐增多,所占用的房地产数量也日渐增多,这些企业与坐落在城镇的企业同样享受到公共物品带来的便利,却不需要承担房产税的纳税义务,过窄的征税范围影响了房地产税的公平性。 到此时,物业税就已经不再是“是否征收”的问题,而是如何征收、何时征收的问题。 建立统一、规范的房地产税收体系 王宏利:改革和完善现行的房地产税制,就是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房地产税收体系。 为促进合理利用房地产资源、调节政府与房地产所有者、房地产实际占有者之间的收益分配,应合并现行的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对外资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开征统一的物业税,将对房产和地产的征税统一起来。对于城市房地产,无论经营性还是非经营性,都要纳入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 物业税在政策设计上应该越简单越好,但也应有所倾斜,体现出量能负担的原则。比如可以考虑对经营性房地产按高档税率课征,非营业性房地产按低档税率课征,特别是对居民住宅的保有课税实行低税政策。 同时,还应建立起一种评估机制,以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作为税基。现行房地产税中存在多种计税依据,多种标准混用,造成纳税人的税负不均,既影响公平,又缺乏效率。因此,应采用统一的评估价值作为税基。随着经济的发展及房地产市场的变化,房产价值随之上下浮动,而评估值中包含房产升值和降值所产生的收益变化因素,能够真实地反映房产的现值,可以较好地调节土地级差收益,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相对公平。 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开征物业税的时间表目前不宜妄加判断,决策层需对此进行通盘考虑。而从发改委文件的行文中看,对于房地产税制改革的要求是“研究推进”,而且所提及位置在各税种改革内容中比较靠后,可见政府对此的审慎态度。 开征物业税到底是在当前财税体制下进行,还是未来实行扁平化三级管理之后再推行?我个人认为,考虑到推行物业税之前需要做一系列基础工作和准备工作,还是在财税体制实行扁平化改革之后推行为宜。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