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及调整相关政策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9]4号 2009-01-06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准确把握成品油消费税税率提高及相关政策的各项规定。要采取多种方式,向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泛宣传政策精神。 二、对通知中明确废止的文件进行清理,切实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 三、要认真清理本地润滑油加工企业(个人),查找有无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查找有无以石油原油以外的原料,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生产成品油的企业(个人),准确、全面地掌握税源,并按规定做好税种登记、税款征收等工作。 四、要对成品油消费税税率提高及相关政策调整对消费税收入的影响进行认真测算,填写《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调整税收收入测算表》,于2009年1月12日前上报省局(流转税处)。上传路径:FTP/省局/CENTRE/流转税处/成品油消费税收入测算。 五、各地在政策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流转税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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