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4]1366号 2004-12-1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6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污水处理费征免营业税的请示》(深地税发[2004]90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12月1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财农税字[1988]50号 关于环卫部门征用耕地扩大垃圾堆放场应缴纳耕地占用
财税[2001]9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3]388号 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28号 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6]3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建[2008]677号 再生节能建筑材料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闽地税函[2009]197号 垃圾处置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