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由税务机关核定。 十一、税务总局将不定期分行业公布全国统一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十二、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2、税务机关审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给省级税务机关。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扣除标准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资料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十三、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扣除标准有疑义的,可以自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或者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十四、纳税人在申报期内,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下列资料: 十五、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扣除情况的监管,防范和打击虚开发票行为,定期进行纳税评估,及时发现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 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一、对以牛、羊乳为原料经分级、净乳、杀菌、浓缩、干燥、发酵等加工制成的高温灭菌乳和巴氏灭菌乳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为: 二、食用油料植物经加工制成的大豆高温压榨油、大豆低温压榨油、菜籽油、花生油、葵花籽油、芝麻油、玉米胚芽油、米糠油、棉籽油以及上述植物油的伴生粕类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为:
正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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