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临近的外省设有一个仓库,以解决企业所在地仓库容量不足的问题。请问,月末或年末该仓库里的库存产品是否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作者:浙江省衢州市国税局 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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