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末或年末在外省仓库的库存产品是否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时间:2011-08-04
摘要:问:我公司在临近的外省设有一个仓库,以解决企业所在地仓库容量不足的问题。请问,月末或年末该仓库里的库存产品是否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

问:我公司在临近的外省设有一个仓库,以解决企业所在地仓库容量不足的问题。请问,月末或年末该仓库里的库存产品是否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是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是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因此,你公司在外省设立的仓库,如果只是用于货物的堆放,不符合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规定的两个情形之一的,其库存的产品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作者:浙江省衢州市国税局 宋图
摘自:2011年8月1日中国税务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