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政一[1994]148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11-25
摘要:对承租或承包的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也即对承包、承租的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的,应作为增值税、所得税的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所得税。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政一[1994]148号                       1994-11-25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86号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关于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的纳税问题,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79号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本市已以沪税政四[1994]28号文转发)的精神,对承租或承包的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也即对承包、承租的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的,应作为增值税、所得税的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所得税。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