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稽[2004]8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实施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1-07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已于2003年7月17日转发给你们(沪国税稽[2003]54号)。根据税收征管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经局领导同意,从2005 年起,一般纳税人将分批实行修订后的申报办法。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实施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稽[2004]89号                                  2005-1-7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已于2003年7月17日转发给你们(沪国税稽[2003]54号)。根据税收征管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经局领导同意,从2005 年起,一般纳税人将分批实行修订后的申报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应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学习,按照总局和市局统一部署和时间安排,及时做好《申报办法》的宣传、培训、辅导及贯彻实施工作。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必须报送如下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表一)、(表二)》;

  (二)《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会计报表。

  (三)有关货运抵扣、废旧物资抵扣、海关完税凭证和农产品抵扣等清单;

  (四)主管税务分局要求报送的其他附列资料。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照填表说明的规定如实填报,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表一)、(表二)》及其填表说明由市局统一印制,同时,在上海财税网站公布。

  五、为进一步加强对纳税人的服务,提高电子申报的质量,本市将使用统一的电子申报软件。

  六、修订后的《申报办法》自2005 年1 月1 日起在静安、虹口、松江3 个区税务局试行,其他税务分局应根据市局统一部署逐步推行。

  七、各分局应对未试点使用新申报表的一般纳税人重申纸质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并组织人员对部分重点行业和企业的报表数据输入CTAIS,并充分利用报表数据信息。

  试行分局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