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实施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稽[2004]89号 2005-1-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已于2003年7月17日转发给你们(沪国税稽[2003]54号)。根据税收征管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经局领导同意,从2005 年起,一般纳税人将分批实行修订后的申报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应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学习,按照总局和市局统一部署和时间安排,及时做好《申报办法》的宣传、培训、辅导及贯彻实施工作。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必须报送如下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表一)、(表二)》; (二)《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会计报表。 (三)有关货运抵扣、废旧物资抵扣、海关完税凭证和农产品抵扣等清单; (四)主管税务分局要求报送的其他附列资料。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照填表说明的规定如实填报,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表一)、(表二)》及其填表说明由市局统一印制,同时,在上海财税网站公布。 五、为进一步加强对纳税人的服务,提高电子申报的质量,本市将使用统一的电子申报软件。 六、修订后的《申报办法》自2005 年1 月1 日起在静安、虹口、松江3 个区税务局试行,其他税务分局应根据市局统一部署逐步推行。 七、各分局应对未试点使用新申报表的一般纳税人重申纸质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并组织人员对部分重点行业和企业的报表数据输入CTAIS,并充分利用报表数据信息。 试行分局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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