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部分修订]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2010-08-18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本法规中相关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不一致的,按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执行。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继续执行。 3.依据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税款征收期)起第二条第(二)、(三)项转让工业用地、非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核定征收率停止执行。
一、从2010年10月1日(税款征收期)起,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分别调整为: (一)保障性住房的预征率为1%; (二)普通住宅的预征率为2%; (三)其他房产的预征率为2.5%。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分别调整为: (一)销售(转让)保障性住房的核定征收率为2%; (二)销售(转让)普通住宅、转让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核定征收率为5%; (三)销售(转让)其他房产、转让非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核定征收率为5.5%。 三、本公告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的、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的住房;普通住宅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住房: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其他房产是指除保障性住房、普通住宅以外的其他房产。 特此公告。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08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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