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批准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为个人提供经营性担保业务,其担保收入能否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中“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法规,现就有关免税的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免税范围 (二)“从事担保业务收入”是指本条第一款所称单位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二、免税程序 三、免税期限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免税管理办法。 根据上述规定,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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