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2013-8-2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9年9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报送问题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自2013年9月1日(税款申报期)起,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包括营改增前的原增值税纳税人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均应按总局32号公告和本公告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二、根据总局32号公告规定,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纳税人必须报送资料,具体为: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情况不需填写。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6.《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其他情况不需填写。 上述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表样和填写说明详见总局32号公告。 三、根据总局32号公告授权,我省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报备要求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必须报送的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报送的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1)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清单(附件1)。 一般纳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应填报该清单。其他一般纳税人不需填报。 (2)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附件2)。 一般纳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应填报该清单。其他一般纳税人不需填报。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必须报送的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应填报该清单。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 (二)纳税人应妥善保管、留存备查的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其他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期限、方式等,按《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规定执行。 五、国家税务总局和我省规定的特定纳税人(如成品油零售企业、机动车生产经销企业、电力企业、农产品核定抵扣企业等)填报的特定申报资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纳税申报有关规定要求纳税人填报的其他申报资料,仍按现行规定填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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