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免税审批是予以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主要政策依据 免税范围包括: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其他粮食经营企业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经营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对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及其直属企业2009年1月1日后销售粮食的业务,符合财税字〔1999〕198号文件规定项目的免征增值税。 审批流程 提醒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两点:一是是否实行顺价销售,对超过政府指导价销售的部分不予免税;二是企业是否将非免税项目混进免税项目一起进行免税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时,一要看是否按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文件中规定的价格销售,二要注意粮食企业在经营免税项目的同时,是否存在经营非免税项目,对征免税项目划分不清的,一律不予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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