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套期保值相关披露 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每类套期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每类套期的描述。 (二)对套期工具的描述及其期末公允价值。 (三)被套期风险的性质。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现金流量套期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现金流量预期发生期间及其预期影响损益的期间。 (二)对于前期运用套期会计方法但预期不再发生的交易的描述。 (三)本期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金额。 (四)本期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至利润表各项目的金额。 (五)本期预期交易形成的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从所有者权益转入的金额。 第五十六条 企业应当单独披露下列关于套期会计的信息: (一)在公允价值套期中,套期工具本期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以及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二)在现金流量套期中,本期套期无效部分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三)在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中,本期套期无效部分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第五节 公允价值披露 第五十七条 除了本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况外,企业应当披露每一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与账面价值进行比较。对于在资产负债表中相互抵销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其公允价值应当以抵销后的金额披露。 第五十八条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初始确认的公允价值与交易价格存在差异时,如果其公允价值并非基于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也非基于仅使用可观察市场数据的估值技术,企业在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不应确认利得或损失。在此情况下,企业应当按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类型披露下列信息: (一)企业在损益中确认交易价格与初始确认的公允价值之间差额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以反映市场参与者对资产或负债进行定价时所考虑的因素(包括时间因素)的变动。 (二)该项差异期初和期末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金额和本期变动额。 (三)企业如何认定交易价格并非公允价值的最佳证据,以及确定公允价值的证据。 第五十九条 企业可以不披露下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信息: (一)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很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如短期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 (二)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工具挂钩的衍生工具。 (三)包含相机分红特征且其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合同。 第六十条 在第五十九条(二)、(三)所述的情况下,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对金融工具的描述及其账面价值,以及因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而未披露其公允价值的事实和说明。 (二)金融工具的相关市场信息。 (三)企业是否有意图及如何处置这些金融工具。 (四)已终止确认金融工具的事实,以及终止确认时的账面价值和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第七章 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披露 第一节 定性和定量信息 第六十一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各类金融工具风险相关的定性和定量信息,以便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报告期末金融工具产生的风险的性质和程度,更好地评价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敞口。相关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 第六十二条 对金融工具产生的各类风险,企业应当披露下列定性信息: (一)风险敞口及其形成原因,以及在本期发生的变化。 (二)风险管理目标、政策和程序以及计量风险的方法及其在本期发生的变化。 第六十三条 对金融工具产生的各类风险,企业应当按类别披露下列定量信息: (一)期末风险敞口的汇总数据。该数据应当以向内部关键管理人员提供的相关信息为基础。企业运用多种方法管理风险的,披露的信息应当以最相关和可靠的方法为基础。 (二)按照第六十四条至第七十四条披露的信息。 (三)期末风险集中度信息,包括管理层确定风险集中度的说明和参考因素(包括交易对手方、地理区域、货币种类、市场类型等),以及各风险集中度相关的风险敞口金额。 上述期末定量信息不能代表企业本期风险敞口情况的,应当进一步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节 信用风险披露 第六十四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每类金融工具信用风险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在不考虑可利用的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的情况下,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能代表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无需提供此项披露。 (二)可利用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的信息及其对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财务影响。 (三)未逾期且未减值的金融资产的信用质量信息。 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通常是账面余额减去减值损失的金额(已减去根据本准则规定已抵销的金额)。 第六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类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已逾期或已减值的金融资产的下列信息: (一)已逾期未减值的金融资产的账龄分析。 (二)已发生单项减值的金融资产的分析,包括判断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所考虑的因素。 第六十六条 企业本期通过取得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所确认的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所确认资产的性质和账面价值。 (二)对于不易变现的资产,应当披露处置或拟将其用于日常经营的政策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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