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实施意见 甘政发[2014]71号 2014-6-24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属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精神,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企业在兼并重组中的主体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完善体制机制 (一)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系统梳理涉及企业兼并重组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缩小行政审批范围。依法保留的涉及企业兼并重组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建立透明的权力清单制度,一律向社会公开。(省编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甘肃证监局配合) (二)简化和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程序,完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站式”项目联合审批机制。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重大项目、重大事项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制度。规范简化审查内容,对企业兼并重组项目主要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及准入标准,是否影响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及社会稳定风险等,不再对项目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技术产品方案等企业自主决策的内容进行审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相关审批流程,同步下放项目审批核准前置条件审批权限,推进并联式审批,避免互为前置条件。优化省内企业境外收购的事前信息报告确认程序,加快办理相关核准手续。(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监察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工商局、甘肃证监局配合) (三)消除兼并重组制度障碍。破除市场分割和地区封锁,清理各种限制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的政策规定。理顺重组过程中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地区间可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妥善解决企业兼并重组后工业增加值等统计数据的归属问题,实现企业兼并重组成果共享。加快垄断行业改革,鼓励民营资本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进入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优势企业不得利用垄断力量限制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省工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统计局、省国税局配合) (四)完善市场体系建设。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形成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纠正各类带有垄断或地方保护色彩的优惠政策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推行工商注册便利化,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按照国家行政审批改革进程和清理结果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制度。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再进行干预。继续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和监管、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分布式能源发展和地方局域电网建设,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信委、省政府法制办配合) (五)放宽民营资本市场准入。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切实向民营资本开放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并放宽在股权比例等方面的限制。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民营资本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收购闲置资产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发股票,实现产权多元化。支持民营资本投资开发建设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和煤炭、煤层气、页岩气等能源,以及天然气支线管道、城市燃气管网、液化天然气生产装置、天然气储存转运设施、加气站、加油站、甲醇加注站。支持民营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电源项目建设及电力服务有关业务,参与特定区域供电线路、微电网和地方局域电网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向大用户直供电力,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开展发电竞价上网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信委、省工商局配合) 二、加大财税和金融支持力度 (六)落实增值税、营业税等政策。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视同销售而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企业兼并重组涉及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注册地不在省内的非独立法人工业企业(包括央企)通过重组、参股等形式,改制为独立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将其原先全部交给总部所在地的税收进行科学合理分成,培植地方税源。(省财政厅牵头,省地税局、省国税局配合) (七)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用好财政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资金,引导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转型升级,帮助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安置职工、转型转产。中央企业和省(境)外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在省内设立独立法人机构,企业自工商注册之日起,按其前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安排资金,支持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在4个年度内每年按25%支付,资金按照“谁分享、谁分担”的原则,由分享税收的财政承担。对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落实好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奖励政策。对兼并重组企业投资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以上、照章缴纳税收的资源精深加工项目,省级工业专项资金、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等优先给予支持。根据企业兼并重组的方向、重点和目标,合理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引导国有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做优做强。(省财政厅牵头,省工信委、省政府国资委配合) (八)优化信贷融资服务。充分利用商业银行并购贷款政策,鼓励省内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对兼并重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加大对企业并购重组的贷款支持力度。鼓励引导商业银行探索开展商标权、专利权、股权质押贷款以及产业链融资等金融创新产品,支持重点兼并重组项目。加快完善融资担保体系,通过多方参股方式增强省、市、县各级担保公司资本金,引导融资担保机构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融资担保。(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甘肃银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工信委、省政府国资委配合) (九)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支持兼并重组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和发行股票、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转换债券等方式融资,加快省内企业上市步伐。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兼并重组支付方式。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公司、产业投资基金公司等开展兼并重组融资业务,可通过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形式参与兼并重组。(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甘肃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政府国资委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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