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向非居民支付各种款项是否需要源泉扣缴,如何适用源泉扣缴,法律依据何在,笔者未发现有系统的全面介绍。本文通过对非居民所得税源泉扣缴的系统梳理,旨在明确非居民所得税源泉扣缴的适用政策和相关征收管理规定,以向同行请教,并弥补本文的遗漏和错误。 对于非居民源泉扣缴问题,更多人关注的是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其实,这里的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由于大量源泉扣缴发生在与非居民企业的业务往来中,本文也主要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为主。同时顺带简要介绍非居民个人的所得税源泉扣缴问题。 一、非居民源泉扣缴的税法基本规定 (二)非居民个人所得税源泉扣缴 不过,依据外籍个人所得税政策,如国税发[1994]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精神明确,如果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停留时间不到90天或按协定规定不到183天(此项事实使该外籍个人满足非居民个人法律标准),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非居民个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不承担纳税义务的,就不存在源泉扣缴问题。 但国税发[1999]2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一、个人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任职、受雇应取得的工资、薪金,应由该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凡由于该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上述本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中部分或全部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对该部分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据实汇集申报有关资料,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对其雇员所取得的由境外总机构或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也应比照上述规定,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该文件明确了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应取得的工资、薪金应由该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的,但部分或全部由境外关联方支付或境外总机构支付的,从法理上等同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照样承担我国的纳税义务。由于文件没有明确取得所得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所以取得该项所得的可以是我国居民个人(包括满足居民个人条件的外籍人员),也可以是外籍非居民个人,都需要由该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不过本文的出发点是从外籍个人的立法规范出发的。 二、源泉扣缴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指定扣缴义务人及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二)指定扣缴义务人 指定扣缴义务人情形主要适用于非居民在境内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业务。而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概念也仅仅在企业所得税立法中明确由于非居民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在满足时间长度的情况下构成在境内设立常设机构。对于常设机构取得的利润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出于税源管理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中明确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的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而且在该文件中第一次正式用定义的方式明确了“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对支付给非居民个人的款项,由于个人所得税法没有明确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所以《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的“指定扣缴义务人”是否适用于非居民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扣缴,是不明确的。 当然,除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外,税务部门在非居民企业税源监控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指定扣缴义务人情形的,是否仅指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按不违背上位法的精神,是不能扩大于其他情形使用的,所以包括在第一百零六条二、三中的情形,也应理解为在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情形下的未办理登记或未按规定办理申报、扣缴等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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