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5年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要求,深圳市国税局联合深圳市地税局于3月1日启动2015年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知照。 一、评价启动时间:2015年3月1日。 二、评价政策依据:《深圳市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三、评价所属年份:2014年。 四、评价范围: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纳税人除外: (一)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 (二)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足一个评价年度的; (三)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四)尚未结案的; (五)零散税收纳税人。 五、评价程序: (一)3月1日-3月6日,主管税务机关初评。 (二)3月9日-3月11日,纳税人申辩。纳税人登录深圳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查看主管税务机关初评结果,如有异议,于3月11日前提交申辩意见,逾期无申辩意见视同同意主管税务机关初评结果。操作说明见附件。 (三)3月9日-3月13日,主管税务机关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复核纳税人申辩意见,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纳税人。 (四)3月16日-3月20日,国地税初评结果比对。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初评结果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初评结果比对,按照从低原则,确定纳税人2014年纳税信用等级。 (五)4月1日,深圳市国税局、深圳市地税局联合公布2014年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3月9日 附件:1-5.rar 1.《深圳市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doc 2.深圳市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xls 3.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申辩操作说明.doc 4.2015年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常见问题解答.doc 5.关于《深圳市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解读.doc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