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地税函[2013]78号 2013-9-18 各设区市地税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规定,省局重新开放了相应的开票系统,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因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发票、重新开具发票的,须收缴原发票的全部联次,按发票管理办法处理。 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自行发现其2013年8月1日前提供的应税服务需要补缴税款的,或地税机关通过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注销检查等,发现其少缴税款或偷、逃、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向地税机关补缴相应税款、罚款及滞纳金。涉及需要补开发票的,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地税发票。 三、对货物运输业“营改增”纳税人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3月30日间因上述原因开具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务必于每月20日前做好税控盘申报数据接收,并上传数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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