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十大误区

来源:左岸金戈 作者:左岸金戈 人气: 时间:2015-07-13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自 2015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预缴表格采用2015年版。现总结几点预缴申报表格(A)类的填报误区...

误区六: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条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7号)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正解: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误区七: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需要备案才能享受税收优惠
税局答疑: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需要办理备案后才能享受优惠?(发布日期:2015-05-18  发布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的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正解: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误区八:企业所得税预缴,未取得发票的不能在预缴前扣除
条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税局答疑:企业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尚未取得购进存货的发票,所得税如何处理?(发布日期:2014-01-26  发布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正解: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

误区九: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负审期间,不能按15%的税率预缴所得税
条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布日期:2011-01-10  有效性: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结果公示之前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公告如下:

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本公告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正解: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误区十:只要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实,正确。季度预缴可以任性来
现状:实务中不少企业存在这种意识:认为只要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如实,准确缴纳了。预缴可以随便怎么预缴都行。有的企业预缴根据自己的感觉走,有的企业干脆季度预缴都零申报,全部放到汇算清缴来缴纳税款。

分析:预缴填报的所得税,“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如果企业违反这些规定,税法也不认可。实务中税务机关可能根据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正解:企业所得税预缴,应该按照税法规定如实预缴,不可任性而为。

延伸讨论:
关于纳税人有意少预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6]8号----此文件虽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废止,但是文件精神延续。),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程手段。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

但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规定,需要加收滞纳金。而对于此滞纳金各路专家观点不一,存在争议。本人检索了税局的答疑问,税局内部意见都存在分歧。税局答疑如下。

一个答疑两个观点:房地产企业由于资金紧张未按月或季足额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足额清缴),未按月或季足额预缴的税金是否收滞纳金。(发布日期:2014-08-05  发布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答: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所得税处答复:企业未按照规定足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应按照征管法规定缴纳滞纳金。

征管处答复:根据您的提问,一般指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未按月或季足额预缴企业所得税,但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足额清缴的,不加收滞纳金。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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