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新增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全文废止] 京发改〔2008〕1256号 2008-10-09 税屋提示——依据京发改[2012]1089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地税局新版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自2013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确定新增普通专用发票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函〔2008〕98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有关规定,现将你局新增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工本费标准 《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卷式票(编码l270030035),每卷22元(200份/卷)。 《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工商银行自助式一联票(编码l27003036),每包l50元(1000份/包); 二、请市、区县地方税务局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监制)的收费票据。此项收费收入按有关规定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三、请按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公众监督。 四、本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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