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财产与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0-27
摘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人在后续申报时,土地、房产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仅对上次税源明细申报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仅就变化的内容按要求进行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相应的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和纳税申报表,根据纳税人填报的税源明细信息,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需手工填写,仅需签字确认。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财产与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2015-10-2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启用财产与行为税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申报表范围。包括11个税(费)种23张表。具体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汇总版)》《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汇总版)》《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车辆)》《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船舶)》《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烟叶收购情况表》《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契税纳税申报表》《权属转移对象、方式、用途逻辑关系对照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资源税的纳税申报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4年第62号)执行。

  二、申报方式。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可登录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进入首页“办税服务”栏目中的“资料下载—软件下载”子栏目,下载安装“黑龙江省地税纳税申报表客户端”软件,通过“多税种申报表采集—申报表采集录入”模块对本公告第一条所列的相关税(费)种进行纳税申报;未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可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

  三、首次申报。2015年11月申报期为启用新申报表的首次申报期。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人,均要按照税源明细表的要求,逐宗地、逐房产,如实申报全部土地和房产的相关信息。曾向地税机关报送过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信息的纳税人,可先凭借微机编码和密码登录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在“资料下载”专栏下载本单位(个人)的土地、房产信息,当首次申报税源明细信息时,可点击“信息导入”按钮,将相应信息直接导入,仅对空缺项进行填写并对导入信息进行确认。

  四、后续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人在后续申报时,土地、房产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仅对上次税源明细申报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仅就变化的内容按要求进行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相应的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和纳税申报表,根据纳税人填报的税源明细信息,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需手工填写,仅需签字确认。

  五、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组织专题培训,辅导相关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全面掌握填报方法、填报要求和填报口径,确保数据填报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六、本公告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流程〉的通知》(黑地税发[2010]34号)附件3《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黑地税发[2015]23号)附件1和附件4中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印花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申报表和填表说明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财产与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doc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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