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年终需要注意哪些税务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翟纯垲 人气: 时间:2015-12-22
摘要:又到年底,个人从企业借款相关个人所得税事项又要提到日程上。企业对于该事项应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又应该注意哪些风险呢,本文对此进行解析如下: 一、政策简介个人从企业借款个人所得税事项的两种情况,三种人员 对于个人向企业借款的个人所得税事项,现行

  
  六、账务处理以及税款计算
  
  1、企业其他人员借款个人所得税
  
  案例:某企业,2014年6月为企业一高级管理人员购买汽车,价值15万,汽车的所有权登记为该高管个人。该企业以借款给该高管的形式支付该笔款项,账务上计入其他应收款,在2014年底该款项尚未归还。为方便理解,暂不考虑其月工资。
  
  根据158号文件规定,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有以下三种计算方式:
  
  (1)、将该借款作为不含税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
  
  该高管取得了价值15万的汽车,相当于取得了到手工资15万,因此应按照不含税金额计算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账务处理应为:
  
  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  245309.09
   贷:应付职工薪酬  245309.09
  
  借:应付职工薪酬  245309.09
   贷:其他应收款  150000
     应缴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95309.09
  
  验算,(245309.09-3500)×45%-13505=95309.09
  
  需要说明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上述账务处理中,企业为员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未单独作为管理费(注意,不是指管理费用)列支,而是计入当期的工资薪金,因此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果按照不含税工资计算,我们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税负很高,汽车价值15万却需要缴纳将近10万元的税款。因此,可以考虑由高管个人负担此税款,则150000成为含税工资。
  
  (2)、将该借款作为含税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50000-3500)×45%-13505=52420元
  
  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  15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50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  150000
   贷:其他应收款  97580
     应缴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52420
  
  个人所得税款,由该高管负担:
  
  借:银行存款  52420
   贷:其他应收款  52420
  
  其他应收款全部冲销完毕。
  
  我们可以看出,按照含税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为52420,与按照不含税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的95309.09,其差额还是很大的。
  
  (3)、将该借款作为含税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假设符合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条件:
  
  年终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额=150000×25%-1005=36495,账务处理同上。
  
  以上三种方式,按照不含税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额95309.09;按照含税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额52420;按照含税年终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额36495。
  
  当然,还需考虑其他事项,比如后两种方式,虽然税额降低,却是由员工负担个人所得税;年终一次性奖金每年只能使用一次;还要考虑与当期员工工资薪金合并计税等情况。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之外的企业个人投资者借款个人所得税
  
  根据文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之外的个人投资者从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之外的个人投资者从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案例:某有限责任企业个人股东,2014年6月从企业借款80万,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且在2014年底未归还借款,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该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1-20%)×20%=20万
  
  账务处理为:
  
  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  100
   贷:应付股利  100
  
  借:应付股利  100
   贷:其他应收款  80
     应缴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0
  
  假设在以后期间股东还款80万,此时应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80
    营业外支出  20
   贷: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  100
  
  这里的营业外支出,是因为之前因借款年度终了未归还导致计征个人所得税,以后期间归还时不能退税或抵扣导致的,这是因企业不熟悉税法导致的税务损失,当然,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如果当地税务机关允许以后退还借款时可退还或抵扣个人所得税,则在还款的分录中,可将20万税款计入应缴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借方。
  
  七、总结
  
  鉴于我国现行税法中对于个人从企业借款的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建议以借款名义行利润分配以及工资发放之实的行为应尽快偃旗息鼓;而不属于这些行为的情况,也应尽量注意税务风险,毕竟在实务中,执行起来还是较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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