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外商投资企业整体收购某公司资产、商誉包括经营网络等,支付给某公司的收购价款超过该公司帐面记载之整体资产的净值,请问该超过部分应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4-28)第四条第(二)项“受让方所受让的各项资产,可按该各项资产的实际受让价,计入受让方有关资产帐目。如受让资产项目繁多或者与商誉或经营业务一并作价受让,不易分别计算各项资产受让价的,可以按有关资产在转让方帐面的净值,计入受让方有关资产帐目;其实际受让总价与该有关资产帐面净值的差额,可作为商誉或经营业务的受让价金额,单独列为受让方的无形资产,在资产受让之日起不少于十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资产受让后的企业剩余经营期不足十年的,在企业剩余经营期内平均摊销”之规定,在受让总价超过资产帐面净值的情况下,受让方取得受让资产的帐务处理有以下两种选择,即: (1)以各项资产的实际受让价分别入帐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资产的整体收购,还是多项或者一项资产的购买,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买卖过程中,分别确定每一项资产的购买价格,并以该购买价格作为相应资产在受让方的入帐价值,并据以计提折旧。 (2)以有关资产帐面净值入帐 若资产项目繁多或者同时涉及商誉、经营业务、销售渠道等无形资产的转让,则任一资产在受让方的入帐价值,均以该资产在转让方帐面净值为依据入帐;支付的受让价超过帐面净值部分,作为受让方的无形资产,在不短于10年的期限内均匀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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