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增值税发票相关事项办理须知

来源:上海税务 作者:上海税务 人气: 时间:2016-04-19
摘要:一、增值税发票种类 增值税发票共有四种,即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将于2016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开具增

五、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票说明
(一)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纳税人端税控设备包括金税盘和税控盘。税控专用设备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应当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开具。

(二)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

(三)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数据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税控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

(四)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将上月开具发票汇总情况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进行网络报税。

六、 增值税发票抵扣
(一)可抵扣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二)抵扣期限有关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信用B级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市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并于当月月底确认当月需要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四)自2016年5月1日起新纳入营改增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暂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市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并于当月月底确认当月需要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五)取消扫描认证的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纸质发票,但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七、发票作废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八、开具红字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1. 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以下统称《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 (自开票之日起的180天) 内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2.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 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