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增值税发票相关事项办理须知

来源:上海税务 作者:上海税务 人气: 时间:2016-04-19
摘要:一、增值税发票种类 增值税发票共有四种,即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将于2016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开具增

一、增值税发票种类
增值税发票共有四种,即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将于2016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农产品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五)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六)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基础上,开发了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法律效力相同,与传统纸质发票相比,在发票申领、开具、流转、查验等环节更方便快捷。目前电子发票主要在电商、电信、快递及公共事业服务企业重点推进。根据经营情况需要,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申请。

二、增值税发票领用手续
(一)申领发票领用簿
初次领用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申请内容包括增值税发票种类、最高开票限额、次(月)购票数量。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限额、数量、领用方式,核发发票领用簿。

(二)税控开票培训及开票系统准备
纳税人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安排,参加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航天信息或百旺金赋)组织的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操作培训,购买相应税控设备(金税盘或税控盘),并根据实际需求选择购买报税盘。税务机关负责税控设备的初始化发行。纳税人领取已发行的税控设备后自行安装开票软件。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价格和技术维护费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标准执行。其中,税控盘(金税盘、税控盘)零售价格为每个490元,报税盘为每个230元。税控系统服务单位(航天信息或百旺金赋)对使用税控盘系列产品的纳税户,按每户每年每套330元收取技术维护费;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盘系列产品的纳税人,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费。

根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和年技术维护费,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三)发票领用
纳税人初次领用发票,需携带发票领用簿、增值税税控设备、购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至税务大厅办理。

纳税人再次领用发票,除携带上述材料外,还应做好已开具发票的报税,领用发票时无需携带已开具的增值税纸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查验,税务机关将直接通过报税信息来代替纸质发票验旧。验旧完成后,纳税人本次准购数量为月核定购票数量减去纳税人当前库存数量的差额。

三、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核定购票数量变更
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最高开票限额或核定购票数量。

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在百万元以上(含)的,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会计核算健全、两年内无发票违章记录、并达到相应的注册资本、月销售额、税收负担率、纳税信用等级等标准),税务机关开展实地查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单位和个人购买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2016年5月1日起新纳入营改增的纳税人,全部纳入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范围,使用具有编码功能的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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